戈蒙中文网征稿启事
戈蒙文学征稿启事:多年来,我们坚信,原创的动力源于生活。走现实主义道路,提倡百花争春百鸟争鸣,在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在道德正义的范围内,大胆、自由地进行文学艺术的创新,迎接文艺复兴的新时代的到来。
基于文学的正义我们走到一起,经过努力,戈蒙原创文学网终于上线了。在诚邀大家到来戈蒙网学习阅读的同时,更重要的是鼓励写手作家坚持文学道德进行现实主义的创作。边创作边讨论研究、最后综合思想到达共赢,开展文艺复兴的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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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至于接下来戈蒙杂志(纸刊)的创办,散文小说类征用80至150元千字不等按质而定。诗歌按5至50元一首或长诗更多,也是在论坛中采集按质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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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意卖断只转让电子传播权的作品,戈蒙网暂时只征用长篇小说。一次性征用电子版权(《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十一、十二项)的稿费在20至50元千字之间按质而定(具体作者提出要约双方协商)。当然也可以授权戈蒙中文网发表按规定长期收益。授权作品在作品发表完成后两年作者仍觉未达到预期理想收益的,可申请结账转投它网,但戈蒙网有权利将该作品转型为免费阅读版展示。(请参阅各种买断和授权作品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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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求是坦然的毛遂自荐,是体现作者的胆识和自信,是中华文化的优良传统之一,戈蒙网为什么不支持和提倡呢?文学作品里很多涉及地名人名和其它事物代名鲜为大众熟悉读者是无法解读的(比如戈蒙诗里的“人头”和“杀人头”其实是相连的两座小山岗的名字,作者不注解读者谁都会表面解释为前者是人的头颅后者是一种伤害行为)。为了让我们的编辑更好地解读你的作品,作者对自己的作品稍加注释或写个小评说明你作品的好处是很有必要的。我们知道,很多优秀作品反反复复的投十多次稿才被发现,往往就是好的作品编辑不一定有水平读评。所以,在审编过程中,如遗漏没有自荐和读者推荐的优秀作品的采集,希望作者和其他有火眼金睛的读者原谅我们的编辑水平未到达作品的境界,提出有理据的补充推荐。也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戈蒙中文网的编辑做到不矫不枉,公平公正,让我们的会员不再有怀才总不遇的怨气,更加发奋地投入学习,创作。
凡在戈蒙中文网论坛发表的原创首投原创投稿的作品,经我们编辑审稿选中,然后发消息通知作者。除上述两种商议买断一次性付稿费外,作者授权发表付费阅读作品,收入按付费点击阅读获得相应的稿酬。投稿帖建议:诗歌九行以下的每贴三至五首;十至十五行的每贴二至三首;十六行至二十九行的每贴一至二首;三十行以上的每贴一首以上,多贴的符合诗集条件的,我们为作者做诗词专辑;短篇小说和散文每贴二千二百字左右,低于五百字的每帖两篇;超过五千字的可以跟帖形式类推分成若干帖。多贴的符合文集条件的,我们为作者做各类短文文集专辑,如随笔、散文集,短篇小说集等。这些建议都是为了方便读者阅读,更好地理解作者的作品提高作者的知名度而设想。(被收集的帖子读者阅读需付戈币数暂由编辑审批后按篇幅质量决定。)
注意:1、短篇作品与长篇连载不同,审批花费编辑的工作量很大,所以作者所得占作品的百分之四十。按作品累积戈币超10000币,作者可发帖至站务中心的会员申请板发帖申请要求兑换账号现金。管理人员在一周内折扣相应戈币后将现金转入作者提供的银行账号(必须是作者本人的账号)。折现公式:10000=200*40%=80¥;
2、长篇连载不设其它繁复的各类虚设的技巧奖,为鼓励提高作者的创作动力,戈蒙中文网实打实的决定付与长篇写作者作品总收入的百分之六十三。按作品累积戈币超10000币,作者可发帖至站务中心的会员申请板发帖申请要求兑换账号现金。管理人员在一周内折扣相应戈币后将现金转入作者提供的银行账号(必须是作者本人的账号)。折现公式:10000=200*60%=126¥;
遗漏兑现的作者请补发消息至gemeng的信箱提醒。稿费收入多、超出国家规定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作者,按规定应扣税部分由网站代扣发放稿费时附带通知。(凡被戈蒙中文网采集的作品,以后有条件合集出版的作品另行商定稿酬。解剖教学课文的教材资料,字数减去引用课文或其它资料算。符合发表标准的作品请参考本网门户展示的作品。达到发表水平的作品戈蒙网第一时间整理移交门户版首页推介给读者,具体程序请参考投稿发帖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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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投稿指南和发帖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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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邮箱投稿:不希望非本网编辑的朋友谈论自己的原创作品的,可选择邮箱投稿。Gemengzww999@163.com。
为保证文档整齐美观,投稿稿件请用word 两端对齐版面编辑合格的文档。文章主标题用四号宋体加粗(居中);副标题用小四号宋体加粗(主标题下行加横线居中);正文小四号宋体不加粗,段与段之间隔一行,每段开头缩进两格全字符;诗歌主标题用四号宋体加粗(缩进五格全字符);副标题用小四号宋体加粗(主标题下行缩进五格全字符后加横线);正文小四号宋体不加粗,段与段之间隔一行,每行开头缩进四格全字符;
二、各论坛发帖投稿:在论坛发帖接受网友评论;编辑审评合格后采集移至付费阅读专区,或提交网站编辑委员会审核一次性支付作者稿酬。
帖子请用word 两端对齐版面编辑合格的文档。文章主标题用四号宋体加粗(居中);副标题用小四号宋体加粗(主标题下行加横线居中);正文小四号宋体不加粗,段与段之间隔一行,每段开头缩进两格全字符;诗歌主标题用四号宋体加粗(缩进五格全字符);副标题用小四号宋体加粗(主标题下行缩进五格全字符后加横线);正文小四号宋体不加粗,段与段之间隔一行,每行开头缩进四格全字符;
帖子在自己电脑word文档两端对齐版编辑完成后复制,点要发帖的对应版块的高级发帖版,在功能栏目里找到有W字样的word黏贴版,点击打开黏贴窗口黏贴帖子后点击新窗口下面的提交按钮,即可得所见所得模样,然后选择分类输入标题点击下面的发表帖子按钮即可。如有不妥的是你编辑word文档时未有选择两端对齐板式,需按帖子下的编辑按钮修改完善,保障帖子的整齐整洁;
三、稿酬:长篇全买断:80至200元千字之间;买断电子版20至50元千字之间。短篇全买断:文章80至150元千字之间;诗歌5至50元一首。长诗另议;(短篇不设电子版买断。)
文章标准编辑审稿采稿准则:
为了保障约束网站编辑公平公正地审稿,防止他们弄虚作假弃优求劣任人唯亲地非熟人帖不采选,造成亵渎戈蒙文学的正义精神,经戈蒙中文网编辑委员会反复研究制定如下编辑审稿标准守则,希望各个版块的编辑们严格执行。
文章标准级别:
A:语言通顺(诗歌语言要简洁;古诗词还要符合基本格律。下同);意思表达清晰;
B:语言优美流畅,情感表达层次分明,有主题思想;(小说人物有个性。)
C:语言旋律优美流畅有个性,格调高雅;情感丰富有特色,主题思想现实正义,意境清新;(小说人物个性鲜明。)
D:语言简洁流畅,格调高雅。情感丰富,视角独特不落俗套;主题有警醒的现实正义思想;意境清新开阔;(小说人物个性形象明朗清晰。)
E:语言精炼流畅,文笔尖利格调高雅有气势;情感细腻视角观点独到又能普及大众;警醒现实的主题蕴含正义的思想;意境清新、明朗、广阔。(小说人物独立有个性。形象清新明朗情感丰富)
F:语言精炼流畅,文笔犀利格调高雅气势磅礴;情感细腻胸怀广大,视角敏锐观点独到惠及大众,典章表率;隐恶扬善地警醒现实,倡导正义的思想主题树立道德的典范;意境宏博通透,高阔明朗。(小说人物独立有个性。形象清新明朗,情感丰富言行自然正义。)
G:含F之要件,旷古烁今,率彰传世。
编辑审稿采稿准则:
根据上面文章标准级别,各版编辑应按照下面准则审稿采稿。
一、审核符合标准A\B级别的帖子,可在论坛发表参与讨论\评奖。如文章语言不通顺意思表达不清楚,连基本的小学生作文要求也达不到的帖子还留来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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戈蒙中文网编审委员会 2014、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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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摘于法律图书馆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0年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年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著作权
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第四章 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二节 表 演
第三节 录音录像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五章 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条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七条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第八条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章 著作权
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三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第十四条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五条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第十七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第十八条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第十九条 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
第二十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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