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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足迹] 中央政法委关于处理上访人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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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15 13:42: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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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令第16号)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责任制,切实落实领导责任,惩处信访工作违纪行为,维护信访工作秩序,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信访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违反信访工作纪律,是指违反党和国家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有关领导人员在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时,承担的与领导工作职责相关的责任,分为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影响或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

  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策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影响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二)主要领导不及时处理重要来信、来访或不及时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疑难复杂的信访问题,未按有关规定落实领导专办责任,久拖不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拒不办理上级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督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或者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拒不执行有关职能机关提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三)本地区、单位或部门发生越级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后,未认真落实上级机关的明确处理意见,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或引发重复越级集体上访,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不按有关规定落实信访工作机构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处分等建议,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一)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工作作风简单粗暴,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信访事项应当受理、登记、转送、交办、答复而未按规定办理或逾期未结,或者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

  (三)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重大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应到现场处置而未到现场处置或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 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或者滥用警械、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条 在信访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一条 有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的行为,除给予政纪处分外,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可同时建议有关机关给予组织处理。

  第十二条 有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但未造成较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可以责令作出深刻检查或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和其他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的行为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严格执行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责任制,切实落实领导责任,惩处信访工作违纪行为,维护信访工作秩序,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信访工作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对信访工作违纪行为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依照本解释追究责任。

  二、本解释所称违反信访工作纪律,是指违反党和国家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的行为。

  三、本解释所称领导责任,是指有关领导人员在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时,承担的与领导工作职责相关的责任,分为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处理:

  (一)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二)主要领导不及时处理重要来信、来访或不及时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疑难复杂的信访问题,未按有关规定落实领导专办责任,久拖不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处理:

  (一)拒不办理上级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督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或者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拒不执行有关职能机关提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三)本地区、单位或部门发生越级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后,未认真落实上级机关的明确处理意见,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或引发重复越级集体上访,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不按有关规定落实信访工作机构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处分等建议,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

  (一)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工作作风简单粗暴,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信访事项应当受理、登记、转送、交办、答复而未按规定办理或逾期未结,或者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重大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应到现场处置而未到现场处置或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处理: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或者滥用警械、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处理。

  九、在信访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十、有本解释第四条至第九条规定的行为,可同时建议有关机关给予组织处理。

  十一、有本解释第四条至第九条规定的行为,但未造成较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可以责令作出深刻检查或给予通报批评。

  关于处理上访人员的要求规定。(网摘大概意思)

  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了关于处理上访人员的要求规定。《规定》明确,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或者滥用警械、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的,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中央政法委打击处理违法上访五条要求:

  一.不管上访是否有理,只要有实际困难都要解决在先。

  二.认定违法上访,都要经过公开听证,让人民群众都看到他是否属于无理和无理取闹。

  三.凡是进行依法处理的,批准权归省相关部门。省涉法涉诉问题工作小组共同研究,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决定。

  四.依法处理后,还要采取多种形式继续做工作。不能一抓了之。

  五.中央政法机关对省级政法部门批准依法处理的上访人,又以此为由上访的案件,不再在向下交办。

  国家明确规定群众事件滥用警力可被“双开”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出台,归纳概括了16种信访工作中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的违纪行为。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就信访工作究责作出规定,党纪、政纪处分规定同时发布。《解释》和《规定》分别适用于党员和公务员。根据这两个文件,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事件可被“双开”。

  《规定》明确,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或者滥用警械、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的,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针对这一行为,《解释》中单列一条,规定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可撤职

  下列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除级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工作作风简单粗暴;对信访事项应当受理、登记、转送、交办、答复而未按规定办理或逾期未结,或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对重大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应到现场处置而未到现场处置或处置不当。

  欺骗上级造成严重后果可开除

  下列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除级或撤职等处分:

  拒不办理上级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督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或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拒不执行有关职能机关提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本地区、单位或部门发生越级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后,未认真落实上级机关的明确处理意见,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或引发重复越级集体上访,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等。

  决策错误导致信访发生将究责

  下列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除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超越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

  主要领导须及时处理重要来信

  《解释》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对事件中负有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等处分:

  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主要领导不及时处理重要来信、来访或不及时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对疑难复杂的信访问题,未按有关规定落实领导专办责任,久拖不决。

  中纪委副书记:党政一把手同样适用

  对于违反信访纪律的行为,是否适用于地方党政一把手,中央纪委副书记张惠新明确表示“同样适用”。

  驻京办若无合法手续,不得抓人

  各地方没有北京市案发地派出所移交地方处罚的移交手续,各地方就无权进行处罚处理。

  训诫书本身就属于警告类轻微处罚,《行政处罚法》中明确规定,不管进行什么样处罚之前都必须要有讯问笔录,且只有案件发生地当场执法警察有权对当事人进行训诫,别人无权进行执法训诫。

  驻京办无权开具假训诫书对当事人进行训诫,属于越权执法。

  在执法前除了要满足以上条件,还要出具违法行为通知书,否则不能进行执法,已经执法的,其执法行为无效;其“执法”行为可视为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给被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严重后果要赔偿精神损失。

  当事人因某一行为在一天内受到训诫后,当场被执行拘留,属于一案双罚。同一事件不能同时进行双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和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对有关人员滥用职权、渎职犯罪、违法乱纪、私设公堂、强加罪名、侵犯人权、限制人身自由,公然违反党纪国法的胡作为乱作为的行为追究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党纪政纪处分,予以开除公职。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有关条文

  第一百八十八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颠黑白做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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