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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神像] 洗冤就是这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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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14 22:00: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洗冤为何这么难?

        陈永生/邵聪         ——24个重大冤案背后的制度分析
        文发表于《比较法研究》2018年第4期, 此篇为节录供各位参考。

       就本文研究的24起重大冤案而言,被告人蒙冤的时间—即从被公安司法机关拘留、逮捕,到被认定为无罪,平均长达17年。其中(除张玉环案之外),蒙冤时间最长的是辽宁省锦州市的郑永林案,蒙冤时间长达27年;其次是河南省灵宝市的王玉虎案,蒙冤时间长达26年;再次是海南省海口市的陈满案,蒙冤时间长达23年。

       2012年之前,重大刑事冤案的纠正大部分都依赖真凶落网或者“亡者归来”。根据2005年前后媒体披露的20起典型冤案进行分析,结果发现,这些冤案全部都是因为真凶出现或者“亡者归来”才得以纠正,没有一起是因为认定原审裁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发现其他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而被纠正。

       2012年后, 文中就统计到的24起重大冤案而言,因真凶出现(没有“亡者归来”的案件)而被纠正的只有7起,仅占29%;因认定原审裁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被纠正的有17起,占71%。如前所述,真凶出现是一种低概率事件,仍然有29%的案件依靠这种小概率事件纠错,不能不让人对我国刑事诉讼的纠错机能感到忧虑。


       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诉经常很难启动再审程序
       本来,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申诉是启动再审程序的重要方式,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在申诉符合法定条件时,法院必须启动再审程序,但在实践中,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申诉很难启动再审程序。

      就本文研究的24起重大冤案来看,除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诉外,往往还必须有其他强有力的外力配合,如真凶出现、律师的大力抗争、媒体的广泛报道、其他正义人士的无私帮助,等等,才可能推动检察机关、法院启动再审程序。

       从上表来看,通常需以下因素共同作用,才能促使法院、检察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改判被冤者无罪。

        1. 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持续申诉
       本来,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申诉并非启动再审的必要条件,法院、检察院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也应当主动启动再审。但是,在实践中,如果没有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申诉,法院、检察院很少主动启动再审程序,尤其是很少主动启动对被告人有利的再审程序。

       就本文研究的24起重大冤案而言,只有1起案件(陈建阳等抢劫、盗窃案),被告人因担心申诉影响减刑而一直没有提出申诉,还有1起案件(王本余奸淫幼女、故意杀人案),被告人曾3次提出申诉,后也因担心申诉影响减刑而没有继续申诉,其他22起案件,都是因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申诉,甚至几年、几十年,长期坚持申诉,才促使检察机关、法院启动再审程序。

      并且值得注意的是,陈建阳等抢劫、盗窃案以及王本余奸淫幼女、故意杀人案之所以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申诉,法院也启动了再审程序,都是因为出现了真凶,法院无法回避,才不得不启动再审程序。  

       2. 真凶出现
       如前所述,就本文研究的24起冤案而言,有7起案件是因为真凶出现最终才得以纠正,比例接近1/3。这7起案件中,有3起案件(张高平、张辉强奸案,黄志强等故意杀人、抢劫、强奸、敲诈勒索案,高如举等抢劫、盗窃案)在真凶出现以前,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其实就一直不断提出申诉,甚至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抗争(如张高平、张辉强奸案),但一直无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最终因为真凶出现,才使冤案纠错出现转机。可以预见,就这3起案件而言,如果不是因为被告人运气足够好,有幸碰上了真凶出现这种小概率事件,被告人很可能一直无法沉冤昭雪。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案件,即使在真凶出现以后,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诉也很难启动再审程序。

       譬如,聂树斌案自2005年3月王书金承认该案被害人系其奸杀,到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改判无罪,长达11年。呼格吉勒图案自赵志红于2005年10月供认呼格吉勒图案系其所为,到2014年12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无罪,长达9年。黄志强等故意杀人、抢劫、强奸、敲诈勒索案自2011年11月25日真凶方林崽就供认该案系其所为,到2016年11月30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才改判被告人无罪,历时5年之久。

       3. 律师的申诉、抗争
       在实践中,冤案大多发生于暴力犯罪,尤其是“命案”。而暴力犯罪的被告人大多非常贫困,无力聘请律师代为申诉。不过, 近年律师群体涌现了一批有正义感、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他们自愿免费为被冤者提供法律援助。就本文研究的24起冤案而言,只有王本余案件在再审阶段没有委托律师,其他所有案件在再审阶段都委托了律师,辩护率高达96%,远远高于中国刑事案件20%左右的平均辩护率。而且,在这些案件中,绝大多数律师都是自愿为被冤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不收取费用。

       不仅如此,本文研究的24起重大冤案大多蒙冤时间长达10年以上,甚至20年以上,许多律师自案件一审、二审,或者申诉阶段接受委托,就一直坚持为被告人上诉、申诉,连续多年,10多年,甚至20多年。

       4. 正义人士的无私帮助
       从实践来看,许多案件最终得以纠正,不仅因为有被冤者及其家属长期坚持申诉,律师大力抗争,还得到了一些素不相识的正义人士的无私帮助。在有些案件中,正义人士的大力帮助甚至是冤案最终得以纠正必不可少的一环,没有正义人士的大力帮助,有些冤案可能无法得到纠正,至少需要耗费更长的时间。

       譬如,聂树斌案之所以最终得以纠正,与众多正义人士的鼎力相助密不可分。2005年3月,河北省广平县公安局原副局长郑成月向媒体披露王书金交代聂树斌案实际上系其所为,启动了聂树斌案平冤的进程。2005年担任《河南商报》总顾问的马云龙于当年3月15日在《河南商报》上发表《一案两凶,谁是真凶?》一文,使聂树斌案一案两凶的事实得以披露;此后,他又不断为聂树斌家人申诉提供帮助、出谋划策。许多学者,如中国政法大学的陈光中教授、北京理工大学的徐昕教授,长期大力疾呼,对推动聂树斌案的纠正也发挥了巨大作用。

       5. 媒体的报道、呼吁
       在实践中,媒体的报道、呼吁对冤案的纠正也至关重要,甚至可以说是必要条件。就本文研究的24起冤案而言,媒体全都进行了报道,甚至进行了大量、长期报道。
  
       导致冤案难以纠正的原因非常复杂,从立法以及司法实践来看,冤案难以纠正主要是因为再审制度在设计与运作方面存在问题 。

       (一)再审的审判主体规定不合理
       本来,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1、2款的规定,有权对生效裁判启动再审程序的既包括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也包括上级(包括上一级、上二级、上三级法院)法院,因而当事人如果对生效裁判提出申诉,应当既有权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提出,也有权向上级法院提出。然而,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0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解释》”)第373条明确规定,申诉通常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规定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冲突,是导致冤案难以纠正的重要原因。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一旦法院对刑事案件作出裁判,那么该法院以及审理案件的法官就与该案产生了利害关系。因为一旦该案的裁判结果被推翻,法院以及审理案件的法官就可能遭受严重不利后果。

       按照我国目前相关规定,一旦法院审判的案件被认为是错案,那么审理案件的法官就可能被追究错案责任,法院、法官的业绩考评就可能受到不利影响;如果情节、后果严重,法官还可能被追究徇私枉法、玩忽职守的刑事责任。因而由原审法院再审,必然导致原审法院、法官为防止承担不利后果,而尽量不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尽量维持原判,甚至千方百计阻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阻止推翻原判。

       不仅如此,实践中还存在法院院长或庭长审批案件、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地方部门协调案件等做法,如果某一案件的生效裁判是经法院院、庭长审批、审判委员会讨论或地方部门协调确定的,那么,由原审法院审判,在发现错误时,就更难依法纠正。

       而冤案往往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方面比较复杂,因而很有可能在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时被提请院长或庭长审批、审判委员会讨论或地方党政部门协调,此种情况下,由原审法院重审,对依法纠正错案显然极为不利。
——————————————
       (二)启动再审的条件被严重拔高

        1. 当事人申诉再审的条件被拔高为“确有错误”
        在实践中,对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申诉的案件,法院、检察院在审查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程序时,往往也要求当事人提出申诉的理由必须达到证明原审裁判“确有错误”的程度,才启动再审;反之,即便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申诉达到了法定的申诉再审的条件,但如果没有达到证明原审裁判“确有错误”的程度,就拒不启动再审,以致当事人申诉很难启动再审。

       以聂树斌案件为例,在2005年3月王书金供认聂树斌案系其所为之后,聂树斌的家人就提出了申诉。但是,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直拒不启动再审,直到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并且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又经过多达4次延长复查期限,举行听证,认为原审裁判确有错误,最高人民法院才决定启动再审,结果导致该案在真凶出现以后,又拖延了11年之久才纠正,显然极不合理。

       2.  “确有错误”被拔高为被告人确实无罪
       如前所述,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的规定,检察院、法院依职权主动启动再审的条件是原审裁判“确有错误”。按照诉讼原理以及立法规定,原审裁判“确有错误”可能存在两种情形:一是有充分的证据、事实和理由,证明被告人确实无罪,确实被冤了;二是现有证据虽然不能证明被告人确实无罪,但是足以证明原审裁判据以作出有罪认定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没有达到法定的认定有罪的证明标准,而原审裁判却作出了有罪认定。

       本来,按照刑事诉讼法理以及立法规定,在这两种情况下,法院都应当启动再审,改判被告人无罪。然而,在实践中,法院、检察院往往仅在第一种情况下,也即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时才启动再审,在第二种情况下,也即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充分时,往往不愿启动再审。

       实践中通常只有真凶出现或者“亡者归来”才可能改判被告人无罪,因原审裁判认定有罪证据不足而改判无罪的案件极为罕见。而这些改判案件都经历了漫长的、艰辛的申诉,甚至抗争过程,也表明法院、检察院对疑罪案件普遍不愿启动再审改判无罪的倾向依然非常严重。

       3.  “确有错误”甚至被拔高为案件事实完全查清,乃至真凶出现,“亡者归来”
       实践中,不仅对疑罪案件,法院、检察院普遍不愿启动再审改判无罪,对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确实无罪的案件,如果该案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只是有充分证据表明不是被告人所为,那么不少法院、检察院还经常要求能够查清犯罪事实到底是谁所为,也即查明真凶,否则,他们也不愿启动再审,改判被告人无罪。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犯罪确已发生的情况下,如果他们改判原案被告人无罪,而又没有查明真凶,那么他们将面临来自被害人以及社会公众要求破案的巨大压力;如果是“命案”,由于公安系统                                                                                             
       (三)证据保管制度不健全
       法治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完善的证据保管制度, 因而在被告人及其家属提出申诉时,如果符合法定的条件,法院能够对原来据以作出裁判的证据重新进行审查和鉴定,从而判断被告人到底是否确实无罪。然而,我国一直没有建立完善的证据保管制度,结果导致在裁判生效、被告人被交付执行以后,屡屡出现证据遗失,甚至被隐藏的现象,以致在被告人及其家人提出申诉时,法院、检察院因无法核实证据的真伪,因而难以判断被告人到底是否确实无罪,以致不愿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如在聂树斌案中,从被害人内裤、连衣裙上提取的毛发、聂树斌被抓获之后前5天的讯问笔录、案发之后前50天内证明被害人遇害前后情况的证人证言、聂树斌所在车间案发当月的考勤表等重要证据全部遗失,结果导致在复查过程中,法院很难准确判断聂树斌和王书金到底谁是真凶,以致不愿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由于按照最高法《解释》的规定,申诉通常必须由终审法院审查处理,而终审法院与案件裁判结果存在利害关系,因而往往不愿启动再审程序,因此要解决冤案难以纠正的问题,必须解决再审法院不合理的问题。

       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再审通常都是由上级法院,甚至最高法院进行审判,而不由原审法院进行审判。如在法国,再审申诉由最高法院一个由5名法官组成的委员会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符合法定的再审条件,交最高法院刑事庭进行审判。在意大利,再审由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所在辖区的上诉法院进行审查和审判。在其他许多国家和地区,如俄罗斯、西班牙、瑞士,刑事再审也是由上级法院,甚至最高法院进行审判。

       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笔者认为,在我国,再审由上级法院进行审判是最理想的改革方案。上级法院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没有先入之见,由其再审更有利于纠正错案。
       由上级法院再审可能面临的最大质疑是:上级法院是否有能力承担再审职责?答案是肯定的。

      首先,刑事再审案件数量很少,自2003年以来,全国刑事再审案件一直只有两三千起,譬如,2015年,全国刑事再审案件立案数只有2787起。全国有大约400个中级法院,33个高级法院,平均每个法院只有五六起刑事再审案件,因而显然能够承受。其次,与民事诉讼相比,由上级法院承担刑事案件再审职责更没有问题。与刑事诉讼不同,民事案件再审一直主要由上级法院再审,而民事再审案件是刑事再审案件的10倍以上,譬如,2015年,全国民事再审立案数是28330起,是刑事再审案件的10.16倍,既然10倍于刑事再审案件的民事再审案件上级法院能够承担,那么,只有民事再审案件1/10的刑事再审案件由上级法院审理当然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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