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氓法院流氓判:农民维权是犯罪?
申诉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吴维汉。男,汉族,1962年10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北达村民委员会第六队213号。身份证号码:440721196210306876
被申诉人: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所在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北郊新城五福一街2号。
申诉请求: 一、请求撤销(2017)粤0703刑初640号刑事裁定书的裁定,重新审理裁定申诉人(被告人)无罪。
二、请求依法撤销(2020)粤07委赔7号《国家赔偿决定书》的决定。裁定被申诉人依法赔偿:
(1)申诉人失去自由507天共160181.58元;
(2)申诉人精神名誉损失50000元;
(3)申诉人家庭农业承包经济损失共200000元;
(4)申诉人家庭成员(九十多岁母亲)人身损害损失精神共100000元。(母亲因此受刺激身体出现各种毛病,精神恍惚申诉人已无经济能力带她去大医院检查,所以请求司法鉴定。)
以上四项合计5170181.58元;
申诉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 首先,申诉人从来不做任何违法犯罪的事情。
(2017)粤0703刑初640号刑事裁定书的裁定所认定的事实不属实(歪曲事实), 所用的法律含糊不清。至到接到《国家赔偿决定书》后才知道申诉人仍被认定有罪,只不过是过了追诉期不予追诉而已。这是十分荒唐可笑,是严重的枉法的裁决。
首先,本案是当时村民集体权益被侵占后村民自发进行的集体维权。只因当时黑恶势力集团只手遮天,造成村民的合理诉求得不到缓解。村委干部集体贪污的质疑(申诉人和村民已呈交充足的证据,但相关部门却官官相护不予调查)至今得不到合理合法解释;炒卖村民集体土地法律手续不全和卖地款项去向不明等问题至今没有依法答复。为了阻止黑恶势力继续非法占用、破坏我们村民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道,保护本案标的耕道范围内的农业生产,而在耕道上采取一些必要措施(堆石、挖坑等),防止外来的泥石车辆流动造成尘土滚滚的污染损害。这是村民们保护自己村里的农业生产的合法合理的行为。
1、村民在自己的农田耕上道堆石挖坑的事实性质,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农业生产,却被歪曲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事实法律依据何在?
真正破坏我们村民农业生产的行为受政法黑恶势力保护;我们保护自己农业生产的行为却被诬陷为破坏生产经营。我们究竟怎么破坏、破坏了谁的生产经营?具体的事实依据又是什么?
2、本案十分明显,是当时的政法部门为了给侵吞我们村民利益的黑恶势力保驾护航,而歪曲事实法律刻意制造的冤案。但因为到2018年党中央国务院号召大力扫黑除恶,震慑了这些政法土匪让他们有所顾忌,对正在被非法拘禁的申诉人“网开一面”不敢继续枉法审理下去。因为我们村民为保护自己的农业生产的行为不但不违法,而且还受中央政策国家法律的严格保护。
3、本案裁定书所认定的“被告人吴维汉破坏生产经营已经超过法定的追诉期限,”的说法没有丝毫法律依据:
(1) 当时与本案同案的谭启振、吴太健、谭应来等已被刑事处罚判2年。因本人当时在依法上访的路上而幸免;
(2) 申诉人上访回来至谭启振他们释放期间一直在家。2007年,申诉人和被判刑的村民一直在上访,并在2009年作为证人参与谭启振、吴太健、谭应来等人进行无罪申诉;
(3) 最可笑的是,申诉人被非法拘禁长达17个月之久,逮捕、违法换押9次以及其它程序二十多个。已每个程序办案方和审查方至少四人算。那么申诉人被逮捕江门市政法系统依法至少经过八十个工作人员询问审查审核,居然都没有一个发现本案已过追诉期?是否这近百个公检法人员都不懂法或疏忽?不懂法的是否都要辞退?或这么多公务人员故意玩忽职守,玩忽职守的是否要负法律责任?
其实,我们老百姓都不是不懂法律的糊涂蛋,只因黑恶滔天无可奈何而已。
(4)其实申诉人根本不存在裁决书上那些所谓检察、审判人员(他们更象地痞流氓)故意制造的各种枉法的事实理由。而简单又明显的真正事实就是,因为申诉人一直坚持上访多次诉至国务院。所以江门市政法系统黑恶势力滥用职权对申诉人进行多次恐吓不成所以对申诉人实施非法拘禁的陷害。这些个案在江门市各地区已司空见惯。
(5)谭启振等人的判决书都有本申诉人的名字是最好的铁证。这也证明江门市政法系统明显捏造事实陷害我们维权的老百姓。这不是普通的枉法裁决,是严重的地痞流氓行径。这是什么国家什么政法啊?简直是土匪、强盗!
所以,综合以上的各个事实理由,本申诉人根本没有丝毫的犯罪事实却蒙冤受牢狱之灾。而犯罪单位却强词夺理地制造追诉期等问题企图推卸责任。
此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吴维汉
2021年5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