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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主义] 強拆本来就是严重的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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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29 22:23:4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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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年妇女砍杀7名暴力强拆人员致1死6伤,法院判决亮了!

  来源于:最高裁判法库
   
  王马玲的母亲李克英居住的房屋就在该拆迁范围内。

  拆迁公司具体负责拆迁的人袁德春(39岁)为达到拆迁目的,多次带领众多拆迁人员到61岁的李克英家中,“辱骂、威胁李克英及其女儿”,砸坏李家的玻璃,放火焚烧其家门前的木柴。李克英的女儿王马玲等人曾报警,但却无济于事。未达到目的的袁某又追到王马玲家中,指使手下人用强力胶水将王马玲家中防盗门锁眼堵住,致王马玲家人须从窗口爬进爬出。

  2009年5月30日上午,袁某带领9名拆迁公司人员再次来到王马玲家,要求与应某或王马玲“商谈”拆迁事宜。因家中仅有5名女性(其中3人未成年),并对拆迁公司之前的一系列行为有厌恶和畏惧心理,王马玲不敢开门让袁某等人进屋。袁某等人就一直在王马玲家门前辱骂、砸门,并将防盗门上的猫眼砸坏。王马玲的两个弟弟(另案处理)得知情况后,分别持菜刀、铁锨赶至王马玲家门口保护姐姐,并与拆迁公司人员发生争执。在室内的王马玲以为弟弟已经和拆迁公司的人打起来了。担心弟弟吃亏,她随即挤开防盗门,持菜刀向着站在门口的袁某颈部、头部猛砍数刀,致袁某当场死亡。

  日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马玲持刀砍击被害人,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法院同时认为,本案是被害人袁春(化名)等人为达拆迁目的,多次对被告人方采取违法手段进行逼迫、恐吓,给王马玲等带来极大心理恐惧。后又到她的合法住宅进行辱骂、砸门,侵犯了他人合法的住宅权利,并威胁到他人的人身安全。王马玲在遭受不法侵害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商害,属于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处罚,判处王马玲有期徒刑8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7万元。

  面对暴力拆迁,王马玲以暴制暴,致人死亡,在受到法律制裁的同时还要承担数额较大的民事赔偿。

  江苏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推翻了一审法院对王马玲作出的“犯故意杀人罪,判有期徒刑8年”的判决。江苏省高级法院将案件定性为“犯故意伤害罪”,王马玲被判有期徒刑5年。”

  龚俊峰律师认为这个案例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某些部门、某些拆迁公司应当警醒。私权利不可侵犯,否则不会是双赢的结果。社会应该尊重别人的私权,把别人的私权看成和自己的私权一样重要。应该倡导对个人利益的承认与保障。个人利益只能通过依法协商而取得,也只有这样才能增加社会财富。

  宣扬对私利的保护,才能最终既保护拆迁户的利益,也保护房产商的利益。拆迁户的私产应该说是“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政府不能进”,房产商更不能进。你要拆迁,只能用公平、对等的谈判达到自愿拆迁。当然,根本的解决还得靠法律制度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

  这篇文章并非为了鼓励同态复仇,更不能因此仇视报复社会,而是告诉大家自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要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征地拆迁中,暴力强拆事件屡见不鲜。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暴力强拆案件,认定以断水、谩骂、强行闯入住宅等方式逼迁的拆迁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并对包括张某在内的拆迁人苛以刑事处罚。

  事实上,暴力拆迁手段多样,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也不止非法侵入住宅罪。下面,小编就带大家看看暴力强拆可能犯哪些罪。

    一、非法侵入住宅罪
  拆迁过程中,若拆迁方强行闯入被拆迁人住宅或者进入被拆迁人住宅后被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则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从重处罚。

    二、故意伤害罪
  拆迁过程中,拆迁人故意造成被拆迁人或其他人轻伤以上的,如故意殴打被拆迁人至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故意杀人罪
  拆迁过程中,若发生暴力冲突,拆迁人杀死了被拆迁人或其他人,则应当认定拆迁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非法拘禁罪
  如果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限制被拆迁人或者其他人人身自由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论处。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故意毁坏财物罪
  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非法破坏财物的,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破坏生产经营罪
  拆迁过程中,若拆迁人破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的,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论处。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寻衅滋事罪
  拆迁过程中,拆迁人有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的,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破坏社会秩序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八、侮辱罪
  拆迁过程中,拆迁人以暴力手段等侮辱被拆迁人或其他人的,应当以侮辱罪论处。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九、报复陷害罪
  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对违法行为的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进行报复陷害的,或构成报复陷害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构成该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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