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反人类罪?
最近,地球出现各种严重的灾害。有自然的(叫天灾);也有人为的(叫人祸)。天灾不可避,我们忧戚戚;但人祸恶滔滔,我们恨绵绵。所谓天怒人怨,不停地出现天灾人祸致令天下人攘攘熙熙。都说天灾是自然,但人祸却是那些恶毒者所酿造。可是,在当下正不压邪的情况下,受害的人们只能在自己的心里呐喊(说出来也是不行的):要追究那些反人类的罪行。
那么,什么行为叫反人类行为?又怎样界定那些反人类行为已构成反人类罪。关于这个问题,笔者早在二十多年前就发布过这方面的言论:所有妨碍、干扰、破坏、危害人类的正常繁衍生息、自然存在、自由尊严、习俗活动的行为,都可以称之为反人类行为。对上述人类生存行为构成伤害的行为,都可以确定其犯下反人类罪。
综合择录近几天的民声民怨,网上出现的一些关于反人类行为、反人类罪的一些说法,笔者用个人的观点概括一下,说几句。
“反人类罪”于2002年7月1日生效的国际法则《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将该罪名中文译名确定为“危害人类罪”。
本规约中的定义,只是针对那些“对人性尊严造成极其严重的侵犯与凌辱的众多行为构成的事实。”并且,规约表达“这些一般不是孤立或偶发的事件,或是出于政府的政策,或是实施了一系列被政府允许的暴行。比如针对民众实施的谋杀,种族灭绝,酷刑,强奸,政治性的、种族性的或宗教性的迫害,以及其他非人道的行为”。
在定义方面,关于反人类罪,《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或许是有着很大的指向性和片面性。但它在某种程成度上确定了反人类行为的性质。就是:反人类的行为只能是出现在握有权力资源的组织出于政治独裁、军事镇压或经济掠夺的目的,以国家、种族、宗教或某种独我意识反映的形态为幌子,蒙混欺骗专横霸道,对异议异己者实行肉体上摧残甚至消灭或精神信仰的歪曲直至灭绝的恐怖暴行。
我们知道,自然界里人类的个体之间是一个平等的、和睦、相互相依的群体世界。人们本应不分国家、种族、信仰、阶层、肤色性别,按照自然规则都应该彼此尊重以此达到资源共享的和平社会。建立公平自由的基本人权保障,是人类社会冲破各种偏见的约束实现文明发展的成果。由此可见,一切以各种形式藐视自然规则,破坏人类社会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都是反人类的行为。而那些为了一己私欲建立各种专制,营造社会种种不公,奴役、残踏、剥夺人们的基本权益的邪恶、独裁组织,都在不同程度上犯了反人类罪。他们都是反人类的恐怖组织。
通过长时间的观察、校验、对证,十分明显地,但凡反人类的恐怖组织都有其共同点,就是他们都自吹自大唯我独尊不容异议。喜欢将辖下的人民玩弄于股掌之中自淫自乐。 使国民失去了应有的公平、自由与尊严而沦为独裁者的工具和牺牲品。独裁者的存在是对人类尊严的践踏,对公平与自由的蹂躏,对正义与真理的侮辱,是人类最大的不幸与耻辱,因此铲除独裁专制是人类的共同职责与崇高使命,为民主国家帮助专制国家受压迫人民推翻独裁暴政奠定了道义上的合法性。
关于反人类罪,《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涉及的就有十一项内容:
谋杀行为:顾名思义,“谋杀”就是蓄意的杀戮,残害致人于死地的方式危害人类;这里的“谋杀”跟普通刑事案例的谋杀区别于其目的性。普通刑事案的“谋杀”的主体一般是个体,其目的是为了个人私利私欲施行的故意伤害,因此伤害的范围有很大局限;而反人类中的谋杀,其主体一般是一些非法性的组织、集团,甚至是非法性的政府。
这里说说何为非法?这一点很重要。笔者在这里就用个人的观点理论,(笔者只是一个普通农民,并非什么专家、教授)只能简单地说说这个“非法”和“合法”的概念。我们都知道,这里所说的“法”是指法律和规则等具有约束性的文明。一个国家、民族,即使仅仅是一群人,根据上述公平公正的自然法则,是必须真正由民众制定法律、规则所拥戴、选举出来的依法履行职责的领导人、代表组织或国家政府,才叫合法。对吧?象传说中的萨达姆、卡扎菲等集团政府,他们是没经过公选自立的自封的,叫合法吗?就连自己立的规矩也不会遵守,只知道凡事都耍流氓的、靠武力欺压民众的,那不叫土匪吗?这样就离合法之说十万八千里了。下面说的也是这个意思,不再重复。
灭绝行为:这里说的“灭绝”是指群体性的消灭。目的是不让对手有生存的空间。手段包括故意设施布置生活绝境的种种状况。如断绝粮断水和断药品来源等等控制毁灭部分的对其统治不利的人口。灭绝行为的实施一般都从人们的精神信仰灭绝开始。先兆是大面积地洗脑。如果洗脑失败,人们开始觉醒就必然形成你死我活的敌对关系,那么各种形式的屠杀就会开始。
奴役行为:所谓“奴役”,是指统治者用权力玩弄、压榨人民的一种手段。你做什么都是应该的,而我享受什么都是理所当然的;只要你不停地、无私地奉献一切,我可以给你无上荣誉。说好了,这仅仅是荣誉;你千万不要在我面前提及你的权利,因为法律是我的帽子,你碰不得;当然了,你舔得我舒服,我自然会给你一点生活精华。记住,仅仅而已,你还是没有人权的。诸如种种:这里是我说了算;别说权利,我要你死,你就活不了。
驱逐出境或强行迁移人口:这里的“驱逐出境或强行迁移人口”,是指在缺乏国际法容许和违背自然规则的情况下,以驱逐或者其他胁迫方式强迫有关人员迁离其合法居留地的行为。诸如城市规划,开发逼迁强拆等。笔者曾听过一个被强占房屋的村民哭诉:借口你们随便就可以有的,我辛苦一辈子攒下来的房子却不是我的。
监禁或以其他方式严重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这里的“监禁或以其他方式严重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是指严重违反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关于禁止任意逮捕和拘留的,采用各种方式长期或无限期地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
笔者了解到有一个受黑社会势力伤害严重的农民。在国家机关找他要求、鼓励他站出来举报。他举报后,却遭到这些所谓的国家机关的打压,被绑架、两年不到被非法拘禁竟达五次之多(每次都超过一个月)。还长期被监控和挟持。该农民说:就因为他举报黑恶势力犯罪,还被当地派出所制造(或虚构)担保人担保取保候审等迫害;被法院制造原告(原告都可以制造,咳!)起诉,是为了抑制他的生活而赶尽杀绝地查封他的银行账号,包括全家村民福利转账的银行账号。按照该农民说的情况,这些所谓的国家机关的行为已构成反人类罪。
酷刑:所谓“酷刑”,是指故意使被羁押或受控制者的身体或精神遭受重大痛苦的行为。这说明,刑讯逼供不一定是殴打,软暴力如不给被关押人员睡觉和其它精神压迫的伤害或更大,不容小觎。
性攻击行为:性攻击行为,是指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任何平民人口进行的与性别有关的虐待行为。如性别歧视、性别诋毁等。
迫害行为:所谓“迫害”,是指违反国际法规定,故意严重剥夺某一团体或集体基本权利的行为。根据《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规定,这种迫害行为是基于政治、种族、民族、族裔、文化、宗教、第3款所界定的性别,或根据公认为国际法不容的其他理由。对任何可以识别的团体或集体进行迫害,而且与任何一种本款提及的行为或任何一种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结合发生。
强迫人员失踪的行为:所谓“强迫人员失踪”,是指在国家或政治组织直接授意、支持或默许下,逮捕、羁押或绑架有关人员,并将其长期置于法律保护之外,继而拒绝承认这种剥夺自由,或者拒绝透露有关人员的命运及生死下落的行为。
种族隔离罪:所谓“种族隔离罪”,是指一个种族团体出于维持其体制化制度之目的,有计划地针对任何其他种族团体(一个或多个)进行压迫与统治,而实施的与危害人类罪行为性质相同的不人道行为。
其他不人道行为:所谓“其他不人道行为”,是指严重损害身体或者心理完整、健康或受害人尊严的行为,例如损害或严重伤害身体。
综合上述种种,与普通刑事犯罪有所区别的是:反人类罪一般是由反人类组织借国家、政府名义,或借其它所谓“合法”的借口实施的。其特点是:不予公开、不容受害人申辩、不敢公开听证等行黑使恶的暴行。属恐怖类罪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