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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国家赔偿起诉状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原告(申请人):冯健华,男,60岁;汉族;职业:农民; 联系电话:15814369772,(法律文书请寄)暂住:广东东莞市虎门镇北栅凤冈路28号二楼冯健华收;
被告(被申请人):广东省鹤山市公安局;负责人:谭晓滨,职务:局长。电话:07508897025;邮编:529700 地址:鹤山市沙坪镇鹤山大道1300号。
诉讼请求: 一、请求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身自由被侵犯共1625天赔偿金709946.25元; (注:该项请求包含《国家赔偿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的“非法拘禁”155天,以及“以其他方法限制人身自由”1470天。合计1625天乘以436.89=709946.5元;)
二、请求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被非法拘禁直接诱发心脏病、胆结石、高血压等病的治疗调理,医生告知需80000元以上;
(注:该项《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生命健康”损害赔偿金,四年多因为微信以及银行卡账号被监控随意截扣没钱到医院接受治疗造成严重后果。本月21日又一次突发。接下来拖下去后果将不堪设想。附:伤病残证据。)
三、请求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精神损害赔偿金210850.14元; (注:按《国家赔偿决定书》的20000除以67717.95等于29.5%计算。即人身自由赔偿金709946.25+4800乘以0.295等于210850.14元。)
四、请求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误工损失赔偿1419892.5元; (注:附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请人公司在广西平果,被被申请人非法拘禁和取保候审等限制和无法回去工作造成公司损失怎么估算?而本项误工损失赔偿按国家统计局公布2022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日平均工资436.89元;依照《国家赔偿法》34条规定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只取2倍计算已是最低。那以后呢?泪崩!)
五、请求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房租、交通费等财产损失8636元; (注:非法拘禁和挟持时间不能回住处7个多月房租3500元;除被关押外全被挟持在鹤山境内,两个月旅馆加伙食费每天六十元开支共3600元;第一次从番禺被骗回鹤山车费36元,之后五次象丧家之犬打出租车“逃”回虎门。每次三百多元打的费共计1536元;上述除房租每月500元外,其它无法保留具体证据只能按常理最低消费核算。实际远不止这些开支。)
六、请求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被抢劫、被非法扣押的财物:2019年9月2日傍晚非法搜查走的装有相关合同、政法部门复函等法律文件一袋;第二次虎门北栅暴力绑架抢去雨衣一套、纸巾一盒;第三次大朗暴力绑架时搜身抢去现金100元、U盘一个; 第四次虎门非法搜查住宅扣押手机一台; (注:手机是朋友来访撂下的,U盘里有一百多万字的文学作品,所以一定要拿回来。)
七、请求被申请人解除所有非法限制申请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要申请人恢复人身自由回复身体精神健康才能回复正常工作和生活;
八、请求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书面公开道歉。将道歉书交申请人自行澄清。也只有这样才能减轻数年来精神名誉受伤害的部分影响。全消已是很难了。
九、请求督促被申请人依法立案,查处参与迫害申请人的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责任,责令他们分摊部分或全部赔偿款项。处理结果应当回馈申请人。
以上各项赔偿请求合计2429324.89元。(二百四十二万九千三百二十四元)
请求赔偿事实和理由:
前期从1998年开始申请人就被鹤山市雅瑶镇政府黑势力迫害至今有25年多,每次都是因为鹤山市公安局不受理不立案造成报案投诉控告,申请人受伤害的案情全都不了了之,累积成数十件骇人听闻的冤案。(附件1)
本件申请人近期受伤害是在2019年5月上旬向广东省第七巡视组递交投诉控告书开始,是被雅瑶镇政府设计蓄意陷害的。或许被申请人只是盲目执行充当黑恶打手而已。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第十条,事实上,鹤山市政府雅瑶镇政府、鹤山市法院、鹤山市公安局可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而后者作为主要的责任人应当承担先予赔偿的责任。下面是申请人因此受害的详细经过:
2019年5月中旬,申请人就二十多年以来的投诉向省第七巡视组投状,控告雅瑶镇政府黑恶的种种罪行。才没几天于5月30日就接到鹤山市法院雅瑶法庭制造的(2019)粤0784民初1834号制造虚假诉讼的传票;申请人接诉时指出该诉讼的原告和被告不存在事实法律关系。而原告与提交的起诉证据两者所属根本不同一个单位。很明显是雅瑶镇政府与雅瑶法庭合谋制造虚假诉讼,是企图构陷申请人将宅基地转让给非本村村民的炒卖土地的事实。他们要制造冤案判申请人刑,令申请人象之前被砍住院不得不中止投诉。
7月5日,申请人带着几个证人如约前往开庭,却被告知改期为7月9号。
7月9日开庭,控告人提供证人证词,质证证明原告与本案标的宅基地转让合同并非同一个单位的人。并指出,如果是同一人的,原告就构成合同诈骗应移交公安机关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不是同一人的,那么法官就涉嫌制造虚假诉讼违法犯罪。主审法官眼看构陷不成便匆匆闭庭。但控告人及时地向法庭提交了反诉状。其实,本案标的宅基地已升值翻倍。谁都不会放着二十五万升值不要不声不响就以虚构身份起诉申请人。情理上,打个电话就能解决问题为何要大费周章起诉?这样亏一大笔钱还跟申人结仇,更要冒合同诈骗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那么,就算原告是傻子她家里人也不可能全都是白痴。
7月23日控告人被非法拘禁,在看守所收到鹤山市法院罔顾事实枉法裁决的裁决书:毫无事实法律依据裁定申请人的宅基地转让合同无效。裁定控告人要退还宅基地转让款,却未说明究竟是退给蓬江区的任翠香还是退给鹤山市的任翠香;更没有说那个任翠香要退还要宅基地给申请人。明显的虚假诉讼和枉法裁决,但申请人还是不得不按法律程序提交上诉状。并申请缓交诉讼费。
8月22日被释放后,申请人向朋友借够钱去交上诉费,又被告知上诉费从两千五百多元提升到五千多元。这是什么法院啊?申请人还在蒙圈,又莫名其妙地被雅瑶派出所非法拘禁了。
9月9日申请人在看守所收到限期预交诉讼费的《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被关在看守所,申请人怎么可能7天内筹钱交这个诉讼费?果然很快被江门市中院枉法裁决强行裁定申请人撤诉。
鹤山法院、江门中院枉法裁决;鹤山公安局非法拘禁;雅瑶镇政府流氓挟持等侵犯人身自由的各种非法迫害同时进行,申请人根本无力应对。他们象土匪流氓般,上级司法部门不依法查处惩戒,任何一个小老百姓都无法应对。
2020年9月中,申请人银行卡仅有不到三千元的生活费也被鹤山市法院违法法律程序地截扣二千五百多作为承担(2019)粤0784民初1834号案一审败诉的诉讼费。申请人顿时陷入困境欲哭无泪,幸得农民兄弟及时资助渡过困境;
2023年3月,村里福利加朋友资助准备去广州医院检查治疗身体的仅有三万多元的基本生活费,又被鹤山市法院没经任何法律程序冻结后截扣。控告人至今生活没着落还是得靠朋友接济。(附件2)
没有钱就没路费经费投诉维权,连基本生活也步步困难就妄谈人身自由。上述事实是鹤山市法院实施非法截扣申请人生活费,达到限制申请人人身自由的目的的一方面措施。下面说说另一方面。就是巡视组在的时候,鹤山市公安局假惺惺的说受理申请人投诉的问题,装模作样连续几天重新检查鉴定申请人当年被砍致残的伤情鉴定。谁知巡视组前脚一走,雅瑶国安办、雅瑶派出所就开始对申请人实施各种各样的迫害,伤情鉴定也就终止了。
6月3日在鹤山市信访局一个自称叫钟威的国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作出这样那样人身自由的限制告知,并宣读训诫书对申请人进行训诫。理由是因为申请人向省第七巡视组在鹤山市信访局设立的市民临时投诉信箱投控告信。
7月22日7月23日下午,申请人向省人大反映问题请求法律监督。省人大电话通告鹤山市政府各部门依法处理申请人反映的问题。但雅瑶镇府一个自称姓陈的在电话里欺骗申请人,说是鹤山市政府领导要直接接访解决申请人投诉的问题。申请人从广州坐车回来,在鹤山汽车站还未下车就被鹤山市公安局六、七个警察暴力拘捕,接着被非法拘禁至8月22日共31天;暴力拘捕仅凭一张传唤证,还是补办的。
8月22日释放后,申请人被带到雅瑶派出所刑讯后被宣布取保候审;到晚上近10时申请人才能走出雅瑶派出所大门口被一帮黑社会人员(约六七人)贴身挟持。申请人即时报110无人管。
8月23-24日间,申请人把贴身挟持的匪徒引到鹤山市公安局前门和后门范围,多次打110报案没人管;黑恶人员竟敢在公安局门前众目睽睽之下进行挟持。可见鹤山市的黑社会是多么的嚣张。他们就这样毫无顾忌挟持着申请人在大街小巷跑,旅馆饭店一刻不放松,所到之处市民看着也说看的心惊胆跳。
8月25日,申请人想回雅瑶,但黑恶人员不许打摩的打出租车不许上公交的情况下,申请人在文边路口几次打江门市公安局扫黑组电话没人管。申请人就这样离不开鹤山就连上厕所也被挟持着,被迫在沙坪住最便宜的旅馆;直到9月2日申请人趁下大雨逃脱挟持。雅瑶镇府鹤山市公安局雅瑶派出所出动几十人追捕申请人。趁乱非法搜查申请人的临时居所,非法搜去申请人的土地承包合同以及各种法律文件一大袋至今未归还。申请人躲在暗处看的清清楚楚,邻居也有村民看的清清楚楚。他们搜走申请人的文件包还拍了照。
9月3日,申请人在东莞市虎门镇北栅凤冈路的租房附近被雅瑶镇府雅瑶派出所数十人追捕被暴力按倒,被抢去身上所有财物。然后被非法绑架回雅瑶派出所。接着被非法拘禁至10月4日共32天;释放后又被带到雅瑶派出所刑讯至很晚被非法宣布取保候审。出派出所大门后又跟第一次一样被一群黑恶人员非法挟持,至大半个月后再次逃脱;
2020年5月21日,申请人做客在东莞大朗朋友的公司二楼被雅瑶镇府黑恶人员暴力绑架,被押回雅瑶派出所后被押到台山隔离拘禁20天后带回鹤山市看守所。这次共被非法拘禁31天……;第四次2021年2月26日至3月28日共31天、第五次2021年6月3日至7月2日共30天,都是在申请人虎门北栅凤冈路的租房里被非法绑架回去然后实施非法拘禁的。无一例外地释放后被非法刑讯宣布取保候审被跟控。2022年7月6日收到鹤山市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但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监控措施至今尚未解除。被截扣生活费至今未退还。
手铐脚镣并用地五次非法拘禁五次非法取保候审,一次又一次被黑恶人员贴身挟持一次又一次被非法挟持人员殴打,长期被非法监视居所、非法监视通讯、非法提取个人信息、非法限制消费、非法冻结截扣基本生活费等等,人身权利严重被侵犯迫害长达四年多至今仍未停止。申请人如惊弓之鸟身心俱损被诱发心胆疾病,引起肾肺并发症以及高血压只剩下半条人命。连基本生活费也被非法冻结截扣,申请人没有钱到医院看病只能提供长期用中药调理身体的证据。希望有朝一日国家加强法治就能得到司法鉴定得到及时治疗。但病情日益严重。第三次释放后四年来申请人每天要用廉价(10元以上)的中草药调理缓解病情(附件3)。
申请人生命健康受伤害最明显最直接的证据就是,申请人身上的伤疤,以及每次非法拘禁关看守所前做的健康检查:第一次第二次健康检查申请人身体各项指标是正常的;但第三次健康检查发现心律不齐血压高等各种问题;第四次问题加重看守所也不敢接收(听说是上头压力下来后才不得不收的)。之后拘禁期间鹤山市看守所天天都“迫”申请人吃药;第五次医生建议申请人释放后尽快到省里的大医院会诊。期间在看守所时也曾因为发生心闷窒息急救,后被带去江门医院检查。这些被申请人所谓的执法仪、监控、看守所的医疗记录、进看守所前五份健康检查资料等等的证据,请求法院依法向鹤山市公安局等单位调取。(附调取证据申请书)
遭受雅瑶镇府鹤山法院鹤山公安局迫害的残忍折磨,申请人现在已变得人不人地人身自由人身安面临严重危机。申请人在急需钱续命的情况下,于2023年7月2日向被申请人提起国家赔偿的申请。
2023年8月29日和9月6日两次就赔偿洽商时,被申请人联合雅瑶镇府、鹤山市法院工作人员,在不让申请人录音取证的情况下企图压制申请人。申请人因此强硬地依法重新提出本诉讼所说的诉求。但不出所料,被申请人是不可能依法办事的。最后,他们连自己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也不依法履行。这《国家赔偿决定书》又是一份能证明鹤山市法院、鹤山市公安局、鹤山市信访局、雅瑶镇政府行黑使恶枉法办事的有力证据。
被申请人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明显避重就轻地歪曲事实歪曲法律,竟然将非法拘禁说成是立案侦查。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标准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案件;二是被立案人必须犯有涉嫌犯罪的事实;三是根据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情节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综上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谓的立案一个条件都不具备。即被申请人只是利用行政权力实施的非法拘禁。(附件4)1、“证据不足”,就是说申请人做了涉嫌“寻衅滋事”的事情,只是不足构构成犯罪。但事实上,被申请人五次所谓的立案都没能提供申请人涉嫌寻衅滋事的客观事实。没有任何犯罪事实证据,却滥用职权实施非法关押已构成非法拘禁;2、申请人一直在东莞居住。被申请人没有经过任何法律程序,仅凭一张传唤证就随便进行异地拘捕,其实就构成非法绑架,非法搜查申请人人身、非法搜查申请人住宅、抢劫申请人财物等。3、雅瑶镇政府非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不具备行驶搜查、拘捕的权力。
所以,根据事实法律《国家赔偿法》第三条,关于被申请人“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日期,依法应当在申请人人身自由被侵犯开始。即从2019年6月3日被非法训诫宣告各种人身限制开始、至非法拘禁、非法挟持、非法取保候审监视居所、截扣生活费控制出行等层出不穷的方法限制侵犯申请人的人身自由,至2023年11月16日申请人提起诉讼共计1625天;
仅侵犯人身自由方面的赔偿,被申请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也难自圆其说。决定书第二页上几行也明确说:非法监控、非法挟持、非法取保候审监视居所等等其他方法限制侵犯申请人人身自由办案单位应当赔偿。为什么说了应当赔偿后面却不计算在赔偿金额之内。而且,参照行政诉讼法以及行政复议法的相关条款,即是行政决定被执行人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是不影响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的执行。难道行政机关的国家赔偿决定不属于行政决定的范围?就是,申请人在收《国家赔偿决定书》后,填写提交银行账号确认书时特别提出支付赔偿金申请,但超过《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时间仍不见赔偿款到账项。他们又说如果申请人一个月不提起行政复议,赔偿的款项就会马上到账。但到现在已经足足两个月了不见兑现。玩忽职守出尔反尔,被申请人简直把法律玩转的如同儿戏。不守国家法规,连自己说的也不是承诺,这鹤山市公安局究竟是那家子的黑社会啊!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特别严重的违法犯罪事实受到的伤害无法言喻。这些问题特别重大反映出被申请人的邪恶操作匪夷所思,事件在整个鹤山骇人听闻,相信在全国范围内都可算是标新立异起到作恶的典范作用,令党和政府信誉严重受损,令国家财政受到巨大损失。而且,本案有江门中院枉法裁决的情节,申请人又曾多次投诉江门中院徇私枉法,有证据认定江门中院也从未依法断案。所以,江门中院与申请人存在利害关系依法应当回避。参照《行政诉讼法》和最高法《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明确规定,申请人认为本诉讼应当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管辖。(附申请书)
依照宪法、民法典、国家赔偿法等法律,以及最高法最高检等各部门的法规和通知,申请人提出的返还财产恢复名誉的请求,人身自由被侵犯的赔偿以及身体健康、精神名誉、误工等各项损害赔偿,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法裁定予以支持!
此致! 起诉人:
2023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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