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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假错案:检察机关是全程责任人? (网摘)

发布者: 林小芬 | 发布时间: 2020-9-30 11:20| 查看数: 320| 评论数: 0|帖子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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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冤假错案:检察机关是全程责任人

       有观点提出,“检察机关是刑事错案的第一责任人”。对此,我们首先要理解“第一责任人”的含义。

       “第一”,在汉语中可以有多种含义:时间上的第一顺序;内容上的最大数量;职责上的中心地位;追责时的最大责任人。但笔者认为,无论从哪个含义来看,检察机关都不只是刑事错案的第一责任人。

       从追责中责任承担的大小来看,不存在某司法机关排名第一、第二的问题。办案责任制度不仅仅适用于检察官,还是各类司法机关和人员在办理案件时所应遵守的制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对各类司法人员的权力与责任提出了要求。

        司法机关各司其职,在办案过程中,根据主客观统一的原则承担相应责任。笔者认为,与其它司法机关相比,检察机关在错案防治中,最大的特点可以概括为“全程责任人”。因为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中心地位所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文,检察机关从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到执行五大程序中都具有防止错案、发现错案、纠正错案的功能。

       从立案、侦查程序来看:检察机关对侦查行为进行监督,或者依据侦查机关的请求提前介入重大案件引导取证,避免实施刑讯逼供等徇私舞弊的违法侦查行为。在对强制措施的监督中,依法履行羁押必要性的审查职责。

       从起诉程序来看:如果存在补充侦查随意化,办案拖延、起诉决定等对侦查机关予以迁就的情形,则于起诉前的,司法过滤防止案件带病进入审判阶段的作用难以发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6年发布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检察机关进一步明确退回补充侦查的条件,建立退回补充侦查引导和说理机制,明确补充侦查方向、标准和要求。对于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要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在实践中,检察院还存在说理不充分、程序不严谨等问题,却未能引起重视。

       从审判阶段来看:如果检察机关不全面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没有控辩平等的理念,就很容易错过发现错案、及时纠正错案的机会。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实施的《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有规定:在庭审进行中,审判人员“应当平等对待诉讼各方”。首次将控辩平等的理念写入规范性文件。在以审判为中心,控辩平等的理念下,各种诉讼职能才能共同发挥作用;才能实现公正办案、防止错案的司法目标。

       从审判后阶段来看:在错案申诉中,还存在申诉程序启动难等问题。这就需要检察机关加大各种申诉案件的公开审查的力度。坚持“宜公开,尽公开”的原则,进一步简化案件的操作程序。当然,在对待错案的类型上,检察机关还应当同时重视出罪和入罪、判轻和判的错案。对于应当追诉的,严格执法,不放纵犯罪分子。

       从上述理由综合分析检察机关是冤假错案的全程责任人。所以,检察机关既要勇于担责还要善于担责。其一,要通过明确职权中的权责,做到监督有序制约有效,以此增强检察人员的责任心;其二,通过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办案质量的终身责任倒查问责制。其三,健全惩戒机制。对检察官违法办案责任作出专业认定。检察机关应当遵循司法规律,建立健全、完整的检察责任体系。通过检察制度的改革,消除冤假错案的体制性、主观性因,真正担负起对冤假错案的全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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