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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塔光辉] 入户抢劫不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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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12 21:26: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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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 告 书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江门市公安局直至国务院、公安部:各位领导,您们好!

   控告人:冯健华 男,56岁,汉族,广东省江门鹤山市雅瑶镇雅瑶村南西古小组人。
身份证号:440725196407100615,手机:15814369772

  被控告人:鹤山市公安局

  首先,请上级领导不要被下面那些黑恶势力串供所谓的,与控告事项无关联的说事所蒙蔽。他们添油加醋地歪曲事实,以此打击、侮辱控告人只能证明他们心虚,徒增非法陷害控告人的证据而已。法律自有法律的尊严,事实的历史无法改变。

  二十多年来,因为鹤山市公安局不依法履行职责,枉法行使职权,对老百姓的建议、报案、控告从来都不依法受理,不作为或非法作为令控告人的人身权、财产权蒙受巨大损失。现在,事实证明黑恶势力泛滥,控告人在基层已投诉无门生活陷绝境,精神倍受打击,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对党中央厉行初心的信仰已近崩溃。

  当广东省第七巡视组、江门市人民政府向鹤山市公安局交办控告人的控告投诉事项,鹤山市公安局传控告人前去核实时,就有不少村民恐有诈劝控告人不要前去,要调查叫他们下来调查。就连素不相识的摩的司机也问控告人“去土匪窦(窝)做什么?”由此可见,鹤山市老百姓对鹤山市公安局某些黑恶现象已恨之入骨。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为什么鹤山市公安局在老百姓的心目中,是比土匪还土匪的黑恶势力集结地,坊间各式各样的说辞在这里控告人不敢作任何评论。但经历鹤山市公安局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控告人和其他老百姓一样一次又一次地被鹤山市公安局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伤害,想来心有余悸。鹤山市公安局种种恶行的确骇人听闻。近年来,仅仅发生在控告人身上的,鹤山市公安局庇护黑恶势力为虎作伥的事件就有六七件之多,件件令人闻黑色变,触目惊心。

  一

  因1998年10月29日勒索不成,以黄润富、黄沃富兄弟为首组成七、八人的犯罪团伙,于1998年10月30日傍晚五点四十分左右,气势汹汹强行冲入控告请求人在雅瑶中心街经营的咖啡店,土匪一般地见财物就抢,将控告请求人店中的影视音响两套(39寸和21寸乐声电视机,dvd影碟机,先锋扩音器各两台,话筒两套等)、桌椅厨具茶具、柜台、以及柜台抽屉里的近8000元现金等共计四万五千多元财物洗劫一空。当时控告请求人到雅瑶派出所报案。雅瑶派出所负责人林惠强想都不想就拒接控告请求人的报案,没有任何的作为。之后,控告请求人控告至鹤山市公安局。鹤山市公安局以“有纠纷的入户抢劫不是犯罪”的理由,坚持不依法立案侦查。(期间鹤山市公安局还误导控告人到法院提起民事起诉,后因法庭认为:控告人要追回被劫财产应到公安局报案,然后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提出。要求控告人撤诉。)

  根据《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四十八条等法律规定,从一开始,鹤山市公安局就坚持认为控告人与黑恶集团之前有纠纷,所以本案不属公安机关受理范围。既然都没有依法接受控告人报案,就不可能及时地依法侦查取证、追赃,没有依法履行保护公民财产权的职责。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鹤山市公安局从当初至今时仍坚持的,认定黄润富、黄沃富黑恶集团入户抢劫控告人财物四万五千多元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的所谓依据到底是什么?别说证据必须要经过依法查证属实,鹤山市公安局所说的证据控告人连看都没看过:

  1、鹤山市公安局没有依法接受控告人的报案,没有“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的依法作为。直至控告人控告到江门市公安局省公安厅等部门将问题交办,甚至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鹤山市公安局才匆匆忙忙地补做一些所谓调查,捏造一连串控告人看都未看过,根本不存在的证据为黑恶势力辩护,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官官相护,行政诉讼法鹤山市法院裁定:“不是本院调整范围。”不予受理。

  2、鹤山市公安局当时称控告人曾与抢劫团伙有纠纷?

  实施抢劫行为的犯罪团伙有七、八人,控告人不可能跟他们都有纠纷吧?鹤山市公安局能否提交控告人曾与抢劫团伙纠纷的证据;

  3、有纠纷不外乎是欠债还钱合同之类。在控告人被误导的民事审理过程中,抢劫团伙也是始终未能拿出任何欠条、单据、合同之类的证据,或证明控告人曾经与他们发生纠纷的其它证据;

  控告人踏踏实实做生意,从来不与这些在社会上混的人有任何经济来往。

  4、没有所谓的纠纷之类的证据,鹤山市公安局却荒唐地、居然毫无证据地捏造犯罪团伙是控告人被劫店铺的业主。
控告人被劫店铺的业主是雅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这是当时整条雅瑶中心街所有铺位经营人,以及邻近的雅瑶村民、居民都知道的事实。歪曲众所周知的事实,鹤山市公安局此举很明显地是为了保护黑恶势力而不顾党纪国法;

  5、鹤山市公安局认为“有纠纷在前的入户抢劫的行为不是犯罪”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6、诸如上述种种,鹤山市公安局(鹤公信复【2019】18号)所说的“当年认定黄润富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的事实清楚”的事实证据是什么?法律依据又是什么?所谓的“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据又是什么?

  7、有事实证据为什么自始至终不举行听证?有证据应当根据《广东省信访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举行听证;

  8、鹤山市公安局某些办案人员为保护黑恶势力难圆其说。毫无事实、法律依据地包庇,让明知有罪的人不受追诉的妨碍司法公正的违法犯罪行为,请上级机关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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