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申请书
鹤山市公安局:
申请人:冯健华,男,60岁;汉族。联系电话:15814369772,原籍:广东省鹤山市雅瑶镇雅瑶村南西古小组;现住: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北栅凤冈路40号;
申请国家赔偿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自2019年7月22日起到2022年7月3日期间,申请人遭到贵局雅瑶派出所用欺骗、异地传唤、异地拘捕等非法手段进行非法拘禁、非法取保候审、非法人身挟持、非法监视居所等措施限制人身自由,并被非法搜查居所被侵犯住宅权,被非法搜查人身和非法扣押财物等等的伤害有实质证据的长达近三年,按相关法律文书的时间计算,向贵局申请国家赔偿。
一、申请人被非法拘禁时间:五次非法刑拘共153天;非法刑拘释放后又被实施非法取保候审、非法人身挟持、非法监视居所等共计927天。按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监视居所刑期2天折一天计算是463.5天。两项合计申请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616.5天。所以,申请人申请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为:616.5乘以315.94=194777.01元;
二、第一次被拘健康检查正常;第二次被拘健康检查正常;第三次被拘健康检查心脏有问题胆囊结石高血压等(无端端祸从天降申请人可谓被惊吓得心胆俱裂);第四次被拘健康检查看守所拒收可见申请人身体被摧残的严重性;第五次被拘因前两次查出有病也得不到依法治疗,申请人拒绝反抗这种形式主义的健康检查;到现在,申请人的健康状况很糟糕,各种并发症时有发生无钱医治只能自己调理,恐怕多的钱也无法调理回到从前的体质了。所以,在这里申请人依法请求身体健康损害赔偿以人身自由损害赔偿的一倍计194777.01元;
三、名誉损害精神损失。申请人认为:一个人的名誉比什么都重要,而信仰是生命的精神支柱。这次被连续五次非法拘禁非法取保候审,被一帮黑恶之徒非法监视居所非法挟持并在繁闹市区院区戴着手铐招摇,这样的伤害令人死的心都有。在这里申请人依法请求名誉损害精神损失的国家赔偿,至少应按人身自由赔偿的两倍(194777.01元乘以2=389554.02元)是合情合理又合法的;
四、综上述,本件申请人请求国家赔偿总计779108.04元。(各项请求根据《国家赔偿法》34条规定。) 此致,请求鹤山市公安局依法行政,依法处理申请人合理合法的诉求。
申请人:
2023年7月1日
附: 拘留、取保候审、健康检查等相关证据,根据法律规定贵局有存档;非法挟持、非法监视居所申请人曾多次报案,贵局应当有所作为,依法调查取证。但是,申请人的种种110报案,贵局至今没有任何作为更没有任何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