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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想敢写] 写于2023年8月29日 国家赔偿申请的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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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29 20:13: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写于2023年8月29日


  本人作为本文所说的国家赔偿申请人,记录今天发生的事情的主要过程。

  本法律程序自2023年7月2日开始,申请人就2019年5月至今,因雅瑶镇委镇政府雅瑶派出所非法拘禁非法挟持等等等迫害造成的各种损失,向鹤山市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近几天,鹤山市公安局打来几次电话,约
好今天10点半过来与申请人谈谈申请人申请事项的相关细节。

  6点54分:起床洗漱完匆匆煮了个面条
吃过早餐后,想到它们说今天十点半过来,虽然应对它们申请人早就依据十足成竹在胸,但再查查其它相关的法律也是必要的。

  根据《国家赔偿法》有关条款,正常情况下鹤山市公安局说今天过来找申请人谈话只是走程序而已。离本人能否得到合理合法的赔偿还有很长一段路。朋友们,在这里要跟大家说说的是,这些行政机关加害你的时候从来不跟你讲法律依据;轮到你受到伤害损失要他们赔偿的时候,它们就会跟你说要这要那的法律依据。其实,行政方面应该提交法律依据的是它们,只是它们习惯了推卸责任。而且,即使你提供了法律依据,它们仍会左推右卸找其它借口不负责任不愿赔偿。对于申请人的申请,现在国家法治抓得紧一些它们就在形式上走走程序;否则,它们不但不会受理,还会变着法子加害你。你要它们赔钱它们不抓你才怪!

  希望今天它们过来不会非法绑架申请人。呵呵!不过,申请人人敢肯定,今天的约谈不简单,大半是雅瑶镇委镇府的主意。当今这些镇委书记土匪气十足极度狼毒,申请人得预防它们设陷阱。还有,它们在电话里说申请人申请取保候审部分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这简直是胡说八道!而且,它们忽略了对本人实施的名为“取保候审”事实上却是非法挟持非法监控等,是比非法监视居所还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鹤山市公安局对申请人的取保候审决定程序上是严重违法的。而且事实上对申请人实施的目的是为了截访掩盖它们一直以来的犯罪行为;为对申请人实施非法挟持、监视居所、信息监控等做铺垫。因此,鹤山市公安局对申请人采取这样的“取保候审”事实上已严重限制申请人的人身自由并造成了多次的多重的伤害;造成申请人精神名誉的损失事实上跟非法拘禁有过之而无不及;那么申请人因这“取保候审”被非法劫持、被非法控制、被通讯监控、被经济制裁、监视居所等等,严重地遭受精神名誉和经济上的损失难道不应该得到赔偿吗?申请人提出该项赔偿请求是妥妥地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和“(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其他违法行为”等规定。


  我们国家的司法是“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为原则。申请人申请各项赔偿的数额的计算方式是根据事实法律经过严谨对照考量的。

  嗯!功课已做完,刚好十点十分,才闭目养神一会手机就响了。

  10点23分,它们说找本人路不熟要申请人去北栅治安队会面。从所在位置西坊到凤拧路申请人足足走了二十多分钟。见到它们之时有两处的人同时向自己招手,申请人就感觉到它们是一大帮人开两台车浩浩荡荡而来的。好多似曾见过。到了二楼大厅谈判桌一旁坐下,申请人的对坐了一排有五六人。周围环境是,有人在大厅拍照;有人在厅外走廊走动;有人在楼下守候。大家听说过国家机关约申请国家赔偿的申请人了解情况竟然是这么恐饰的场面么?嘻嘻,目的很明显,它们就是企图在气势上压制恐吓申请人。它们就是不愿意相信,对于它们这些人模狗样的流氓,申请人是被吓大的。

  就如它们很不愿意承认自己是流氓,却偏要耍无赖,专门做一些营营苟苟偷扼拐骗见不得光的违法犯罪的事情一样。心虚到申请人已经表明不会录音也不需要录音它们依然不敢相信,非要检查申请人包里的手机后才放心跟申请人对话。而申请人想对它们说的是:光明正大的你们为什么怕别人录音?哼!仅凭这一点,你们一行人面对单身赴约的申请人,在正气凛然上已经输了九分却不自知;或许你们更害怕,只要国家坚持法治,事情到最后是要对簿公堂公开质证的。在事实法律的问题上谁都不能耍无赖。比如:约好见面的只是鹤山市公安局处理申请人申请国家赔偿事宜的工作人员,你们却来了雅瑶镇委、镇政府,鹤山法院,鹤山市信访局、雅瑶维稳办等部门的这许多人,路人皆知地不合法不合情理申请人还需要摄像和录音么?即使对话的大厅的监控肯定会被删除,但这种不平等的对话本人还需要摄像和录音吗?你们应该想一想,遇到这种情况申请人如果不知道怎么应对的话还敢单身赴约吗?“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法律是明确的,而事实是合情理理地存在的是捏造不出来也磨灭不去的。即使你们消毁了某方面的证据却会留下另一方面的证据。所以,申请人要证明你们违法犯罪是有很多方法易如反掌并非一定要录音。也就是说,只要国家有法治,本人就算是质询质证也会把你们问得哑口无言。

  法律不是绣花针和剃面刀,不能用来左挑右剔;法律更不是陶瓷罐和钢模具,不能破罐破摔和强制性地对号入座。法律必须基于人性上作为调解人类社会矛盾的一种手段。可惜,几十年的放纵,贪欲己令当今基层那些书记市长镇长所长之类掌权人的人性变得恶毒无比。“我有一百个一万个办法整你”已经成了某些狗官仗势欺人的至理名言。它们为了利益左挑右剔地进行选择性执法制造了无数的问题。又强行对号入座地非法打压反映问题的人。

  既然问题的根源在于鹤山市雅瑶镇委镇政府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牟取不法利益。它们当然地不可能会解决自己制造的问题就会不惜一切地解决提出问题的人。申请人心知肚明目前国家存在这个弊端致使国法不能伸张。但,国家法律法规已明文禁止接受投诉请求的机关部门不得将投诉资料交给被投诉人的。鹤山市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带镇委这些牛鬼蛇神过来干嘛?

  雅瑶镇委镇政府这么多年来不但截扣贪污雅瑶农民的国家惠农政策补助救济款性质十分严重数额特别巨大。它们还疯狂地炒卖土地谋取暴利,并为此抢劫杀人放火无所顾忌。非法强拆在它们心目中简直就是小儿科。它们嚣叫着“不用跟他讲法律不用跟他讲道理”“遇神杀神遇鬼杀鬼谁阻手阻脚妨碍它们发财就废了谁”,土匪本质尽显。它们抢掠老百姓的承包地和财产,辗轧百姓草菅人命可谓罪恶谄天。而申请人就是它们全方位贪脏枉法土匪恶行最大害人。所以,二十多年来雅瑶镇委压制申诉人上访投诉,不惜买凶光天化日追杀致使申诉人手脚全断变残废。它们无所不用其极,仅最近四年就三次拦路抢劫本人随身财物、四次非法入户搜查、六次非法绑架和五次非法拘禁、一次训诫恐吓、长期的非法挟持、电信监控、(五次)无休止的非法取保候审等等,滥用职权用最歹毒的手段残害申请人。

  那么,从2019年5月到现在,参与截访抢劫、非法搜查住宅人身和非法拘禁,参与绑架、挟持、恐吓、监视居所等伤害申请人的犯罪嫌疑犯几十人。犯罪嫌疑人姚启明(雅瑶派出所警员)十分委屈地说:“我也不想去东莞抓你啊!元宵节了谁不想在家里陪陪老婆孩子吗?但为了工作生活,我得听领导的,得听林书记的啊!”申请人冷笑:“你为什么只听林书记的而不听习书记的?难道习近平书记不是你们的领导人吗?”它们不但陷害申请人,还牵连加害帮助过申请人的朋友。午夜无端传唤、拦路调查市民农民。欺骗本村村民冯国豪签“取保候审”决定书。那要村村民陆景松说不堪被雅瑶派出所工作人员恐吓以及不停的骚扰而劝申请人息诉算了,接着因极度忧郁和恐慌而中风不治。他们当中有的已经七十多岁了,就算是禽兽也下不了手啊!所有种种,申请人不该为这些兄弟朋友讨个说法么?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没有说受人指使的犯罪行为不需要负刑事责任。而每个人都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已经是全人类的共识。所以,申请人受伤害的损失是可以通过投诉,请求追究所有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请损害赔偿。但要追究数十人的刑事责任,申请人有点于心不忍,一念之善才选择走另外一条法律途径,依照《国家赔偿》法请求赔偿了结2019年6月以来这一系列的大冤案。可是,正如之前申请人对非法绑架自己的黑恶人员说的“你们今天盲目听领导话做这些违法犯罪之事,到有一天申请人要追究侵害责任时,你们的领导为了升官发财是不会考虑你们的前途命运的。真可谓报应不爽,雅瑶镇委根本没有依法赔偿申请人的意思,那么追究这一帮人的刑事责任的这一天很快要来临。今天,坐正位跟申请人面对面的正是自称雅瑶镇委的邓书记邓大领导。看这厮嘴脸一开口就以户籍管理的权力提醒申请人以后不要做违法的事情。哈哈哈,看来申请人对那些伤害过自己的人仍存一片善意的苦心要打水漂了。申请人准备写行政复议书的同时还要准备写一份投诉书了。

  下面记录一下跟它们对碰的一些细节:

  雅瑶镇委邓书记这里,申请人一句“本人今天没有义务,也没有兴趣,更没有必要跟你对话”就怼回去了。申请人从来不想跟一些披着人皮的狼多说一句,因为有害无益。

  鹤山市公安局这边要申请人签什么告知书。这就奇了怪了。《国家赔偿法》根本就没有这个程序。但第一次见面申请人只好给他们面子,顺他们的意思写了一些不认同的话。

  上面两方对申请人来说都没有什么实在的意义。重点还是想说说跟鹤山市法院执行局局长对话的主要内容:

  一开始它也是自我介绍是鹤山市法院执行局的局长,并迫不及待地说了一些关于任翠香一案的情况......,但申请人还是想先和大家一起读一读下面的法律:

  鹤山市公安局不是要法律依据么?以雅瑶镇委为首的黑恶势力平日里肆无忌惮地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只要国家坚持依法治国,根据它们的犯罪事实可以追究它们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一大把一大把的,问题是它们会依法办案么?先说说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雅瑶镇委和雅瑶法庭串谋策划2019)粤0784民初1834虚假诉讼案。开了这几年雅瑶镇委一系列打击报复申请人的序幕。

  2019年5月申请人向省第七巡视组递交投诉雅瑶镇政府20多年来的种种黑恶犯罪行为。巡视组已经交相关部门办理。雅瑶镇委不愿解决问题当然就要解决提出问题的人了。它们滥用职权将申请人之前所有行为都查个遍找不到任何申请人违法的事实,就狗急跳墙地利用申请人2017年曾经将自家的宅基地转让给本村(鹤山市雅瑶镇雅瑶村罗经组的村民任翠香之事,与雅瑶法庭合谋进行虚假诉讼案:假设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弓田村任翠香为原告,起诉申请人将宅基地转让给外地人,企图在审理过程中认定申请人炒卖土地而即时刑事拘留申请人,以此缓解申请人的投诉。好狠毒的计谋啊!很多雅瑶村民都劝申请人不要回来应诉不要掉进它们设的陷阱。(在这里申请人再一次感谢父老乡亲们的关心。只是你们不知道,申请人不回来应诉正好中了它们的圈套。)申请人依然以善为念放出风声说有充足证据粉碎它们的阴谋。希望它们知难而退撤销这次虚假诉讼。可惜它们只是延迟开庭时间商量新花招。一错到底。

  可以认真地说,除了强权,在事实法律上它们是没有办法陷害一直小心谨慎从不做违法事情的
申请人的。申请人首先指出转让收据上明明写清楚受让人是罗经村的任翠香而并非弓田村的任翠香,还叫人上庭作证提交了证人证词证明当时承让申请人宅基地的是鹤山市雅瑶镇雅瑶村人,而并非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弓田村人;庭审至此它们知道事情败露无法构陷申请人便匆匆休庭时,申请人及时提交了反诉状。反诉控告:如果现在的弓田村任翠香就是骗申请人转让宅基地的雅瑶村任翠香话,那么,按照《刑法》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任翠香就犯了合同诈骗罪,请求法院追究她的刑事责任。因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申请人这份反诉状实际上也就成了投诉或报案书了;如果弓田村的任翠香不是罗经村的任翠香,那么本案的原告就是虚构的。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是一起严重的犯罪行为。既然雅瑶法庭中途闭庭,申请人还以为它们会就此罢休终止陷害也就算了。谁知道雅瑶镇委权力的恶毒太恐怖了,设计陷害不成干脆在申请人向广东省人大常务委员会递交法律监督申请书,省人大电话通告鹤山市各部门必须依法处理申请人投诉的各个问题之后,雅瑶镇委以市长亲自接访申请人为诱饵骗申请人回去,在鹤山市汽车站遭到鹤山市公安局的七八个刑警明目张胆地直接非法绑架,开始了对申请人非法拘禁、非法挟持、非法监视居所等等等连续不断的持续四、五年的迫害。以此缓解省人大要求它们依法处理申请人的投诉的压力。这就是市民常说的,解决不了问题就解决提出问题的人。

  2019年5月至今申请人所受的精神名誉身体健康残以及经济的严重损失,不得不提出申请国家赔偿的请求。

  (2019)粤0784民初1834号案既然是证据确凿的虚构诉讼案,申请人七月被非法拘禁在看守所时收到的判决不可置疑是法官的枉法裁决。申请人提交上诉状并申请缓交诉讼费,但雅瑶法庭不准;待到申请人出狱凑够诉讼费,它们又将诉讼费从两千五百多元提升到五千多元。申请人因此迫不得已放弃。但它们却要申请人退还转让款却不提退还宅基地企图侵吞申请人的宅基地。就这事实,根据《刑法》三百九十九条策划虚构2019)粤0784民初1834号案并枉法裁决的法官以及幕后串谋主使者都应负刑事责任。

  但现在,这个自称鹤山市法院执行局局长在申请人指明2019)粤0784民初1834号案是虚构的枉法裁决案时,居然恬不知耻拒不认错,说什么“其它的我不管。我的职责就是按判决执行。哈哈哈,这种移位构陷法就是我们常说的选择性执法。,但申请人领教多了。正所谓天理昭昭,法律的空子不是那么容易钻的。好,现在申请人就用你们的职责依法追究你们枉法执行的法律责任:

  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你们执行冻结以及划扣申请人的存款时通知申请人了吗?别用发错地址或不知道申请人所在来推诿。你们几次过来非法绑架申请人时地址是非常清楚的。就连到广州火车站截访和到北京追逐申请人时的位置都很精确的;申请人的手机十多年没有换,你们连打个电话和发个信息都做不到么?这是明显的故意违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你们不给申请人发通知,目的就是要剥夺申请人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权利。你们连法律规定的申请人提异议的权利都剥夺了,这又算不算违法?

  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你们执行划扣申请人的生活款项时,依照“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你们没有通知申请人到场,更没有“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你们把申请人在没住房没工作的情况下,按当前生活标准根本不能维持多久的生活费三万三千多元全都扣押划走。你们教申请人怎样生活下去?而且,这些生活费根本不是申请人的个人工作收入,你们执行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法理铮铮,执行局长哑口无言。但它居然改口说法院好象没有收到过这些钱。叫申请人给它银行卡卡号,待它回去查一查。如果这些钱没有交给原告就退还给申请人。什么?申请人不禁要问:你们说的原告是谁?与申诉人有什么关系?你们非法扣押申请人的钱,随便找个借口就可以不退还了,请说说又是什么程序,有何法律依据?

  “我的天呀!这些狗官太可恶了。江门市的司法太恐怖了。它们今天可以虚构蓬江区的任翠香为原告扣押申请人的生活费;明天不就可以虚构江海区新会区台山市的任翠香来判申请人的刑了吗?所以,现在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必须要法治。否则,这样的民不聊生国家民族哪来的希望?

  鹤山市法院、鹤山市公安局、鹤山市雅瑶镇政府、鹤山市信访局,你们不是说要法律证据么?睁大你们的狗眼看看吧!(下面附本件适用的法律依据。)......

  9月6日,
它们又过来了。依然是昨天电话里说好的只是公安局的两个办事人员过来,现在却又来了鹤山市信访局和雅瑶镇府的人。但它们都上来了,申请人想不见已经不行。而它们还是那样,又要求申请人去它们指定的地方会谈,但这次申请人坚决拒绝。

  为什么一定要去它们指定的地方呢?申请人查不到法律依据。最重要的是,(警察靠得住,母猪会上树)它们的两次不守诚信,已让申请人感觉到有危险。申请人坚决不去,它们也没办法,只好在申请人暂居的书画室啰里啰嗦地说了一大堆依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重复8月29日说过的话。当然,它们始终还是忘不了说些申请人以后不要违法之类带有恐吓意味的话。申请人笑了。说这十多年来不管到那里住下来我就不出门。总待在“家”里跟坐牢没有什么分别,除非被陷害我是不可能违法的;违也是违你们那些私有制的所谓的“法”。

  这次会谈说起来还是有点算是跟29号那天有所不同的。就是说它们一分不留地冻结扣押申请人银行卡微信里面的基本生活费不是因为任翠香枉法裁决,而是十五年前什么冯*强农信三万元贷款。注:2008年申请人的农业承包搞得很好。农信行姓邓的业务员跑到申请人的农场宣传国家扶农政策说贷款不要利息,要求申请人给面子贷个3万5万10万充充银行业务。申请人拗不过只好答应贷三万。当时还有村民笑申请人说有人送钱都不要。申请人说,不用还啊?不用给利息啊?申请人总是不相信它们会按国家政策办贷款不收利息。果然,过几天银行派业务员拿合同过来,签合约时刚好冯*强在场,申请人就叫他在担保人一栏签了名。因为申请人的承包地有他家的(本件上面的承包合同就有他的签名)他经常来申请人的农场玩。所以,这次贷款是申请人的责任与他无关,希望你们这些邪灵不要骚扰其他村民。话说回来,申请人想的没错,之后为三万贷款每月一百多元利息生气后悔不已。不久申请人就被雅瑶镇政府黑恶势力买凶砍断手脚重伤残废;接着被雅瑶镇府工作人员带百多社会黑恶人员到农场来打砸抢掠。这已经第三次了。雅瑶镇政府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甚至连一个字的法律文书都没有的情况下,土匪强盗形式地砸碎申请人的住房并侵占申请人承包投入的财产一百多万元(按目前的标准超过五百万)。

  这就奇了怪了。这贷款申请人已经跟银行方面表态,待申请人依法追究取回自己的财产就会还清这笔贷款本金的;或要求雅瑶镇政府负责解决。否则,申请人的财产被抢光连房子也没得住,没工作身无分文拿什么来还贷款?因此,申请人一直以来没有接过任何法院的传票。没有接过相关的法律文书或电话,请问哪来的执行程序?要强制执行的话,申请人的银行卡2017年最高存款近三十万的时候为什么不执行?呵呵。29号那天鹤山市法院执行局长一开口就说自己是任翠香一案的执行人,现在又说不是,别以为没录音就可以随便信口开河?什么文件你们或许都可以随时捏造;但事实是改不了捏造不得的。别忘了,申请人还要追究的是,不管鹤山法院还有多少制造的冤假错案陷害申诉人,捏造申请人还要还多少债务都是不能把申请人的基本生活费全都扣个精光的。这是十分严重的违法行为。

  其实,什么法律道理对它们来说都是没有用的。因为这些邪灵行凶作恶惯了基本的人性早已灭失。那么,今天的谈判自然就没有任何进展了。最后,它们还想骗申请人下楼,说什么有文件交给申请人。刚刚不是说还没有正式决定么,还有什么文件在车上?申请人不上当,它们又说要申请人象上次一样送它们下楼。为什么?这些邪灵又要出幺蛾子了么?申请人得加倍处处提防才行。

  还有,它们说法治了二十多年申请人也上访了二十多年,有半点效果么?申请人在心里想,很多都有很好的效果的,只是你们那时还没有出生。而且这次更加不同,起码你们要过来跟我“协商而不敢非法绑架我,这不就是一种进步么?但我没有跟它们辩论。口说无凭,申请人只想要一个文明的结果


《宪法》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枉法仲裁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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